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父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行推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尊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