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 >> 法律常识 >> 正文
网吧接纳未成年人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2007-7-27 15:25

□文/(重庆)郑德伟

  案情:2004年12月19日12时许,重庆市武隆某中学校(以下简称中学)未成年学生熊某、潘某某、陈某某到刘某投资开办的重庆市武隆县XX网吧(以下简称网吧)上网。当日下午1时许,中学校长牟某某与该校老师黄某某一起到网吧找上网学生,被该网吧业主刘某推倒致其伤害。事后,重庆市武隆县公安局决定给予刘某治安拘留九日的处罚,该处罚已经生效并已执行。2005年1月4日,重庆市武隆县文化体育局对网吧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吧不服,向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维持了重庆市武隆县文化体育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网吧仍不服,于2005年6月14日诉至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另查明,2005年2月23日,重庆市武隆县文化体育局被撤销,设立重庆市武隆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统一行使原文化体育局的行政职能。

  判决: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决:维持重庆市武隆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05年1月4日作出的第001号《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网吧不服,上诉至重庆市三中院,以“行政处罚决定不当”为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裁决。重庆市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第30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真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经营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重庆市武隆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有对设立的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中学校长牟某某为了制止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上网,而到网吧查找学生,是监督网吧经营活动的合法行为,也是履行校长职责管理学生的正当行为。网吧业主刘某却将牟某某推倒致伤,社会影响较大,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造成不良影响,构成情节严重。重庆市武隆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相关信息
 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