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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继承的2万元钱应由谁保管

2007-7-27 16:33

  读者严方问:我丈夫因病去世时,女儿才满2岁。女儿继承了她父亲遗产2万元。这笔钱当时在公公手里,公公提出要保管这笔钱,我也提出要保管女儿的2万元钱。请问,这笔钱到底应由谁来保管?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条是法律对法定监护权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天然的和法定的亲权关系,这种亲权关系决定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法定监护人,不存在需要依法设置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情况下,才发生依法为未成年人设置监护人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条规定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本案中的严方是2岁女儿的法定监护人,享有监护权,应当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因此,管理女儿的财产现金、教育及抚养女儿健康成长等都是母亲的责任,这个责任是别人不能代替的,也就是说公公不能监管孙女的应得财产现金。 

郑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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