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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男孩私借小姨六千元

2007-7-25 11:56

  债主向孩子的父母索债无果后,向法庭提起诉讼

  父母离婚后,16岁的男孩为了顺利上重点高中,私下跟小姨借了6000元来交纳择校费。一年后,小姨向男孩父母索要这笔借款时却遭到了拒绝,那么这笔钱该是由孩子还是由孩子的父母归还呢?7月24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审理这起亲戚债务官司的法官。

  横县男孩刘海(化名)出生于1989年2月1日。2004年4月13日,他的父亲刘某与母亲梁某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两人就夫妻财产、共同债务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各自收入和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并于同年5月28日持该协议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不过两人并未办理离婚手续。

  2005年,刘海参加中考,由于成绩未达当地重点高中录取线,需交纳6000元择校费,而他的父母没有钱。同年7月30日,迫切想去重点高中读书的刘海只好向小姨借款6000元,并立下借条,在借条中注明:“……如果爸妈不还,等我毕业有工作后再逐渐还款。”

  2006年7月12日,刘海的小姨急需用钱,便向刘海的父母索要这笔6000元的借款,但遭到刘海父母拒绝。他们称,对于此事,他们根本不知情,还责怪她不应该把钱借给一个还没有满18岁的孩子。

  交涉几次无果后,小姨只好把刘海和他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海借款时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借条中注明由其归还,但刘海是在校学生,无能力归还,所以判决由其父母负责归还。

  法官析案

  本案中刘海借款6000元时只满16周岁,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海这么大的借款额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其借款行为应归属于无效,借款应由其负责返还,但由于其仍属于在校学生,无经济生活来源,故应由其父母负责返还,所以法院判令其父母归还合理合法。

  南宁晚报·蒋云 孙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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