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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会学生摔成七级伤残赔17万

2007-4-8 14:30

  英山某学校学生段某,在一次运动会上不幸摔成七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校方与家长之间产生分歧,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6日,英山南河法庭判决该校赔偿学生段某各种费用17万余元。

  2004年12月30日,英山县某中学举办学生运动会,安排学生段某参加跳高项目。上午10时许,段某在跳高落地时,左大腿受伤,当即被送往镇卫生院做了简易处理,当天又转往罗田匡河医院住院治疗50天,用去医药费4543.6元,出院后在家静养。2005年3月14日,学校负责人到段某家中看望,发现段某伤情有恶化现象,建议到县医院检查,后因伤情感染严重,于2005年3月28日转入武汉协和医院治疗52天,用去医药费近4万元。2006年3月26日,段某再次到武汉协和医院做骨质分离手术,住院126天,用去费用7万多元。经司法鉴定,段某残疾程度为七级。

  住院期间,段某共花去各项医疗费、药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近20万元。某中学只为其治疗支付了116868.9元,但对段某其余费用有异议,拖延支付。双方协商未果,段某家长向英山县人民法院南河法庭起诉,要求学校再赔偿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92205.42元。

  某中学辩称:学校举办运动会,符合教育教学规定,段某在参加比赛中受伤,属于意外事故,且校方在比赛前已征求段某同意参加跳高项目,段某受伤是由于自己的跳法不当所致,学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学校自身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应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未成年的原告在学校运动会中受伤,学校未尽到保护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庭判决某中学除先前垫付的医疗费用116868.9元外,仍应向原告段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其他治疗辅助费等共计61380.52元。

长江网·李阳 黄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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