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身份类加分 项 目 加分分值 备注 少数民族考生 5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籍考生 5 烈士子女 20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10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20 二、素质教育类加分 1.科技类 项 目 加分分值 获奖时间 规定 备注 获“亿利达”杯奖 30 初中三年 在教育部与科技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科技发明创造比赛中获一等奖以上者 30 初中三年 在教育部与科技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科技发明创造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者 15 初中三年 在省教育厅与省科协共同组织的省级科技发明、科学论文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者 15 初中三年 在市教育局组织或市教育局与市科协共同组织的市级科技比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者 15 初中三年 在市教育局组织的成都市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一等奖及以上者 15 初中三年 2.体育类 项 目 加分分值 获奖时间 规定 备注 参加规定比赛,在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一级的学生运动员。 30 文件下发之日起 规定比赛见实施规定附件 参加规定比赛,在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二级的学生运动员。 20 文件下发之日起 参加规定比赛,获得各单项前三名的学生运动员、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前三名的主力队员(50%队员)。 15 初中三年 参加规定比赛,在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三级的学生运动员。 10 文件下发之日起 3.艺术类 项 目 加分分值 获奖时间 规定 备注 获得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一等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十佳艺术人才” 30 初中三年 规定比赛见实施规定附件 获得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二等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一等奖 20 初中三年 获得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三等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二等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一等奖或“十佳艺术新苗” 15 初中三年 参加市教育局主办的艺术单项比赛获二等奖者 10 初中三年 三、过程评价类加、降分 1.加分 项 目 加分分值 获奖时间 规定 备注 获市(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0 初中三年 获区级或市直属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15 初中三年 2.降分 等级 报考省级及以上示范性高中降分值 报考市级及以上示范性高中降分值 备注 综合素质评价 A 正常录取 正常录取 B 正常录取 正常录取 C 10 正常录取 D 20 10
一、考生身份类加分
项 目
加分分值
备注
少数民族考生
5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籍考生
烈士子女
20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10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二、素质教育类加分
1.科技类
获奖时间
规定
获“亿利达”杯奖
30
初中三年
在教育部与科技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科技发明创造比赛中获一等奖以上者
在教育部与科技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科技发明创造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者
15
在省教育厅与省科协共同组织的省级科技发明、科学论文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者
在市教育局组织或市教育局与市科协共同组织的市级科技比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者
在市教育局组织的成都市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一等奖及以上者
2.体育类
参加规定比赛,在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一级的学生运动员。
文件下发之日起
规定比赛见实施规定附件
参加规定比赛,在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二级的学生运动员。
参加规定比赛,获得各单项前三名的学生运动员、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前三名的主力队员(50%队员)。
参加规定比赛,在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三级的学生运动员。
3.艺术类
获得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一等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十佳艺术人才”
获得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二等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一等奖
获得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三等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二等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一等奖或“十佳艺术新苗”
参加市教育局主办的艺术单项比赛获二等奖者
三、过程评价类加、降分
1.加分
获市(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获区级或市直属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降分
等级
报考省级及以上示范性高中降分值
报考市级及以上示范性高中降分值
综合素质评价
A
正常录取
B
C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