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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06-4-28 11:13

  为切实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完成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

  (一)根据“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适应社会需求,提高服务功能,小学招生按照“淡化户籍、强化居住地、就近从优、控制择校、积极稳妥”的要求,根据学校实际容量和教学能力继续对学区进行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初中学校继续实行“相对就近、整体对口入学”的免试招生办法。

  (二)行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落实招生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民办学校按有关规定招生。

  (三)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定点学校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提升定点学校的办学水平,努力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更多优质、便捷服务。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要求, 依法保障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四)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校招收的新生须按性别采用电脑随机混编的方法进行编班,不得以文化课考试的方式选拔新生或分班。

  (五)公办学校要严格控制招收择校生。凡初中阶段择校生自2009年起不享受中考指标生和推荐生待遇。

  (六)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小学新生每班班额不得超过54人,初中新生每班班额不得超过60人。

  (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于7月5日前结束,同时为新生建立电子档案并于8月30日前上传至市教育局。

  二、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生毕业评价

  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充分发挥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生成长记录在学生评价中的作用,实行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学业成绩量化赋分与综合素质等级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一)成长记录的内容。初中阶段学生的成长记录应具备能够反映学生成长过程的标志性资料。记录分考试信息和综合素质评价两大模块,其中考试信息模块由学生初中三年学科课程成绩和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综合素质评价模块的内容为学生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心理素质及交流与合作,学习态度、能力与方法,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与学校课程学习等六个方面。成长记录要客观、公正、富有个性,能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轨迹。

  (二)过程评价的方法和形式。成长记录中的考试信息采用量化赋分形式,综合素质评价采用等级评定的形式。

  考试信息量化赋分由学生初中三年学科课程成绩和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共计1000分。其中初中三年学科课程成绩占总分的60%,即600分(初一150分,初二200分,初三200分,理化生实验操作30分,英语口语20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成绩占40%,即400分。初中学校每学期要将学生各学科期末考试成绩和按量化赋分比例折算得出的成绩一并存入学生电子档案和成长记录档案袋。

  综合素质评价分等级评价和综合性评语两部分。等级评价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期末在学生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采取学生互相评价、任课教师评价、班主任评价的办法,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综合性评语要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每学期期末由班主任教师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客观、公正的整体描述,尤其要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发展潜能。

  (三)评价结果的运用。对学生的评价结果是衡量其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成长记录中考试信息达到或超过600分(合格)且综合素质评价的六个方面均达到合格或合格以上等级的学生可以取得《义务教育证书》。没有参加中考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领取《义务教育证书》。

  报考第一批次录取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其成长记录中综合素质评价六个方面必须全部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级。实行指标生制度的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指标生,其成长记录中综合素质评价六个方面必须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等级。

  初中三年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全优,且学科成绩量化赋分达到540分以上的学生,可经过初中学校推荐、高中学校审核考查同意后中考免试录取。

  (四)补考办法。因成长记录中考试信息量化赋分达不到合格(600分)不能取得《义务教育证书》的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科目为量化赋分成绩未能达到合格的科目。对补考成绩合格且综合素质评价六个方面均达到合格或合格以上等级的学生准予补发《义务教育证书》。补考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五)组织管理。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要根据学校实际,本着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方式多样化,评价内容科学化和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的原则,制定相应的量化赋分和等级评定工作细则。学校要将学生成长记录中的评价内容、方法、程序等及时向家长和学生做出明确的解释和公示,评价结果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学校评价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初中学校学生成长记录工作的管理,通过有效的监测机制,对学生的过程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市教育局将继续对县(市)区所属学校的学生成长记录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抽检评测,并将应届毕业生参考率(各县市区应届毕业生人数和实际参加中考的应届毕业生人数之比)作为衡量和评价各县(市)区工作的指标,列入对县(市)区教育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为推进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增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科学性、导向性,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实行卷面考试与等级考核相结合、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等多样化的评价办法。

  (一)考试科目、分值和时间

  1、考试科目

  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体育、信息技术。

  2、考试分值

  语文、数学、英语各120分(英语含听力20分),理科综合150分(物理70分,化学50分、生物30分),文科综合150分(政治60分、历史60分、地理30分),体育40分,信息技术20分,总分720分。

  3、考试时间

  (1)文化课考试时间为6月11日至6月13日。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具体安排如下:

  间

   午

   午

6月11日

9:00-11:00 语文

3:00-5:00 理科综合

6月12日

9:00-11:00 数学

3:00-5:00 文科综合

6月13 日

9:00-11:00英语(含听力测试)

 

  (2)体育测试时间为4月1日至30日。

  (二)考试形式

  1、文化课考试

  课改实验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章丘、长清、平阴)中考考试实行单独命题,实验区试题要符合课改要求,在难度和区分度上与非课改实验区(济阳、商河)试题尽量保持一致。

  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综合采用闭卷考试形式,文科综合采用开卷考试形式(允许考生带教材、教辅资料及工具书,不得带电子音像资料)。

  2、体育考试

  按照《关于印发2006年济南市初中毕业体育考试和体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教体卫字〔2006〕1号)执行。

  3、信息技术考核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技术考试实行等级考核,考核工作安排见《关于印发2006年济南市信息技术课中考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教基字[2006]4号)。考核时间自2006年3月1日开始,4月30日结束。考核分A、B、C、D四个等级,A级为优秀,B级为良好,C级为合格,D级为不合格,并按A级20分、B级16分、C级12分、D级8分计入中考总成绩。允许考核等级为D级的学生重考一次,重考后的最高等级为C级。

  (三)命题原则

  1、各科考试命题要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本着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有利于推动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有利于高中阶段学校选拔合格新生的原则,在考察学生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以能力立意为主的命题思路。各学科试题难度结构为6:3:1,难度系数控制在0.65左右,杜绝设置偏题、怪题,试题力求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题量适当、难度适宜,充分发挥其促进教育质量全面提高的正确导向作用。

  2、各科考试内容要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增强试题的基础性、灵活性和开放性,注重考察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景中综合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解答试题的过程能够反映其知识与技能、思维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3、考试前由市教研室发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大纲》,明确各科命题原则、考试范围、考题形式、样题范例等考试要素。

  (四)阅卷评卷和考务工作的安排及要求

  详见《济南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手册》。

  (五)成绩公布

  考生成绩将于6月28日前后统一向考生公布。

  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检

  体检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证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考生体检组织工作由市教育局体卫艺处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统筹安排,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初中学校具体组织实施。普通中专的体检工作由市和县(市)区招办及毕业学校负责。

  (二)考生须按规定的体检项目到指定的体检点体检,其他医疗单位或医生证明一律无效。

  (三)体检工作须于4月30日前结束。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考生。考生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提出复查要求,经主检医师同意、体检点批准,可予复查,并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复查工作须于5月10日前结束,逾期不予处理。

  (四)考生报名时将《济南市初中学生体质健康记录卡片》(以下简称《体检卡》)放入“学籍档案袋”中并上交第一志愿招生学校。

  五、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

  初中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的升学志愿选报指导工作,积极向考生和家长开展招生政策宣传咨询活动,指导考生科学选报志愿,做到既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利益及意愿,又引导学生合理分流。

  (一)报名时间

  5月15日至19日。

  (二)报名地点

  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报名地点详见《2006年济南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手册》。第一志愿报考普通中专的,报名地点在考生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

  (三)报名条件

  1、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招生对象为我市初中毕业生。

  2、报考普通中专须持有我市户籍证明。

  3、报考济南师范、济南幼师的考生,须持有招生学校面试合格后签发的《文化课考试通知书》报名。

  4、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有面试和加试要求的,考生需经面试和加试合格后方可报名,面试和加试的范围、具体时间和办法详见《职业学校招生指南》。

  (四)报名程序

  1、初中学校负责组织考生选报志愿,填写《学生成长记录手册》(以下简称《成长手册》)、《济南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考生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认证签字;各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验证考生身份并在《成长手册》相应位置盖章;高中招生学校负责采集考生信息、打印信息认证单及印制考生准考证。

  2、 5月15日至17日,初中学校负责组织考生填写《信息卡》、《成长手册》、《体检卡》,经县(市)区教育局确认无误后,报送至第一志愿报考学校,同时领取“考生信息认证凭证”回校组织考生核对后签字认证。

  3、 5月18日至20日,初中学校将“考生信息认证凭证”(考生及家长必须签字)送第一志愿报考学校同时领取考生准考证。

  4、高中学校不得为报名材料不全或相应认证不完整的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对不按时送交“考生信息认证凭证”或没有签字的,不得向考生发放准考证。

  (五)志愿填报

  1、每位考生可填报三个计划内志愿和一个择校志愿。其中可按批次填报两个普通高中志愿(不含择校志愿),择校志愿随第一志愿填报。

  2、普通高中与普通中专(师范类除外)不能兼报。第一批次录取学校(山东省实验中学、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山东省济南第一中学、历城第二中学、章丘第四中学、历城第一中学、济北中学、山东省济南第二中学、山东省济南第三中学、山东省济南中学、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高级中学、济南外国语学校)之间不能兼报。

  3、第一志愿报考普通中专、职业中专的考生,第二、三志愿只允许填报各类职业学校。

  4、报名工作结束后,不再办理报名手续且不得更改志愿。

  (六)报名缴费

  按照《关于调整中考招生报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涉发[1996]207号)的收费标准:报名费每生7元,考务费每生每科3元、体育测试费每生5元,每生共计缴费42元。

  六、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要坚持综合评价、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积极探索优质高中指标生分配、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等多样化的招生办法,推动教育评价制度改革,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

  (一)进一步扩大计划内招生规模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高中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继续增加计划内招生人数,普通高中学校计划内招生必须在确保达到招生总数70%的基础上,力争适度扩大。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降低学生的入学成本,提高学生入学率,为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做出积极努力。

  (二)录取时间、顺序

  1、录取工作预计七月五日开始。

  2、凡第一志愿兼报师范类学校和普通高中且达到师范类录取分数线的考生,首先由师范类学校录取。

  3、招生录取工作分两批进行,采用“按批划线,错时录取”的办法。第一批次录取学校为山东省实验中学、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山东省济南第一中学、历城第二中学、章丘第四中学、历城第一中学、济北中学、山东省济南第二中学、山东省济南第三中学、山东省济南中学、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高级中学、济南外国语学校。其他各类招生学校均为第二批次录取学校。

  4、第一批次录取学校最低录取提档分数线和公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提档分数线同时公布。考生成绩达不到批次最低录取提档线的不能被该批次招生学校录取。

  5、各招生学校要依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先录计划内再录择校生。计划内考生全部录取结束后,招生学校要组织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不按时报到的取消计划内录取资格。未完成计划内招生任务的学校应按实际录取人数的比例招收择校生。

  6、各县(市)区所属高中学校除第一批次学校按市教育局下达的面向市区招生计划招生外,其他招生学校招收本辖区以外的考生不得超过本校招生总人数的5%,且择校费须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允许农村初中毕业生报考市区高中阶段学校。

  7、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要严格控制班额,高中新生每班班额不得超过60人。

  (三)指标生分配与录取办法

  1、山东省实验中学、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山东省济南第一中学、山东省济南第二中学、山东省济南第三中学、山东省济南中学、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高级中学将计划内招生人数的65%作为指标生,其中60%依据应届初中毕业生人数,分配到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的初中学校和历城第三中学、历城第五中学、历城第六中学、济南高新区实验学校、济南高新区第一实验学校。同时将5%的指标生计划按比例分配至以上区属初中被评为“济南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先进学校”的单位。

  历城第二中学、章丘第四中学、历城第一中学、济北中学要将面向市区计划内招生人数的65%作为指标生,其中60%依据应届初中毕业生人数,分配到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的初中学校和历城第三中学、历城第五中学、历城第六中学、济南高新区实验学校、高新区第一实验学校。5%的指标生计划按比例分配至以上区属初中被评为“济南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先进学校”的单位。同时将面向当地计划内招生人数的60%分配到所属乡镇初中学校。

  2、实行指标生政策的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先录指标生再录计划内统招生。按照定校定额、公平择优的原则,凡达到第一批次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提档分数线且综合素质评价六个方面均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等级的考生列入指标生录取。达不到第一批次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提档线或虽达到但综合素质评价六个方面达不到良好以上(含良好)等级的考生不能作为指标生录取,未完成的指标生配额纳入计划内统招使用。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初中第三学年转入及借读的学生(随父母工作调动转入的除外)不享受指标生待遇。

  (四)择校生录取办法

  1、普通高中学校计划内招生录取结束后,在严格控制班额的基础上,可根据有关招生政策及办学实际招收择校生。

  2、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即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经市教育局批准,学校可根据考生的成长记录情况和办学特色招收不超过本校招生总人数5%的择校生,其余择校生均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计划内录取的考生报到结束后开始录取择校生。凡被计划内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择校。

  (五)特长生录取办法

  1、普通高中学校经市教育局批准可招收一定数量的特长生。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学校(山东省实验中学、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山东省济南第七中学),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和普通高中招收艺术特长生,分别按不超过计划内招生人数的7%、4%和6%比例确定入选人数。

  2、招收特长生的学校要在市教育局统一指导下,组织报名和测试工作,第一批次学校测试时间为4月15日至16日,第二批次学校测试时间为4月27日至28日。测试结果须张榜公示三天,然后按择优的原则确定人选,填写特长生登记表,报市教育局审批。

  3、各类艺体特长生均按批次最低录取提档线录取。经招生学校测试确定的体育与艺术特长生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成绩达到该校所在批次最低录取提档线,列入该校计划内录取。达不到批次最低录取提档线的,经招生学校同意报中招办审批后可按照招收择校生的有关规定予以录取。

  4、招收各类特长生的学校要严格遵守市教育局的招生工作要求,不准与学生签订各种形式的承诺性合同或协议,不得随意增加特长生招生计划。

  (六)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允许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实行提前注册及多次录取的弹性招生办法。

  普通中专录取工作按省、市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七)允许第二志愿招生学校提高分数(不得超过10分)录取。同等分数条件下优先录取成长记录中等级评价优良的考生。

  (八)特殊考生录取政策

  1、范围和分值

  (1)应届初中毕业生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照顾20分并计入中考总分:烈士子女(含烈士未成年弟妹);驻边疆国境县(市)的现役军人子女;驻沙漠区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现役军人子女;军队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2)应届初中毕业生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照顾10分并计入中考总分:现役军人子女(非第1条中所列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归侨青年、归(华)侨子女、港澳台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

  (3)第一志愿报考山东省济南回民中学、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的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可降低20分(含对少数民族考生已照顾的10分)投档,达到招生学校录取分数线的列入计划内录取。

  (4)考生若同时具备多项照顾条件,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取其最高项),不累计加分。

  2、申报审批程序:

  (1)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济南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特殊考生升学照顾审批表》(以下简称《特殊考生升学照顾审批表》),学校须认真审查学生申报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2)各初中学校须在规定时间内为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集体办理特殊考生升学照顾审批手续。审批的相关要求见《特殊考生升学照顾审批表》所附的“审批说明”。

  (3)毕业学校必须在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报名结束前,将符合照顾加分条件并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特殊考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三天,并将《特殊考生升学照顾申批表》附考生“学籍档案袋”内,报名时一并交考生第一志愿学校报名点。

  (九)推荐生政策

  1、山东省实验中学、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山东省济南第一中学将计划内统招部分的10%用于招收初中推荐生。凡成长记录优异符合推荐资格的市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第三中学、历城第五中学、历城第六中学、济南高新区实验学校、济南高新区第一实验学校)初中优秀毕业生,经毕业学校推荐和招生学校审核考查同意后中考可免试直接升入招生学校。

  2、推荐条件和程序

  (1)凡初中三年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全优且学科成绩量化赋分达到540分以上的市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第三中学、历城第五中学、历城第六中学、济南高新区实验学校、济南高新区第一实验学校)优秀初中毕业生,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填写《济南市初中优秀毕业生推荐申请表》,提出申请意见。

  (2)初中学校须于5月12日前完成推荐工作,并将确定的推荐生名单在本校张榜公示三天。

  (3)公示结束后于5月14日前将推荐名单、学生自荐信、教师推荐信及相关成长记录材料报送相应高中招生学校。

  3、试点学校审查考查内容和程序

  (1)高中招生学校要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布审查内容及程序,禁止试点学校采用文化课考试形式和单纯以学生初中阶段参加各类竞赛获奖成绩为依据选拔推荐生,要求试点学校积极建立推荐生选拔、培养的科学管理体制,要采取面试及审查学生成长记录评价内容相结合的办法对推荐生进行全面考察和选拔。

  (2)高中招生学校须于5月20日前完成全部审查考核工作,并将通过审查考核予以录取的初中优秀毕业生名单在校务公开栏和学校网站上公示三天。

  (3)市教育局将于5月30日前将全市录取的推荐生名单在教育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4、为扶持民族教育学校的发展,山东省济南回民中学、济南党家中学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可继续分别向山东省济南回民中学的高中部和山东省济南第三中学推荐保送优秀毕业生。推荐保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的20%.

  5、成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初中和招收推荐生的试点学校要分别成立推荐审查测试工作委员会,选拔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具有多年一线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且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较强的教师或教育行政人员担任推荐审查测试委员会成员。

  6、建立推荐审查测试工作诚信和监督约束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推荐工作审查监督力度,规范推荐工作程序,严格标准,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保障推荐工作公开、公正,切实增加工作透明度,确保推荐质量。

  七、加强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的法治观念,加强领导和管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格程序、严明纪律,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要以保密和严格考风考纪、规范招生考试行为和加强诚信建设为主要内容,加强和完善各项制度,积极探索招生工作的创新机制。

  (二)实施“阳光招生”工程。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实行招生政务公开,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有关考试与招生的信息如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试和录取办法、招生结果等由市教育局统一发布。初中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学生会等形式准确解释宣传招生政策和规定要求。各招生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接访工作,热情、耐心、真诚、准确地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咨询服务,要将录取结果及时在校务公开栏或学校网站上公布。市教育局将统一组织高中学校招生宣传,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进行单独的招生宣传。

  (三)规范招生工作行为。要杜绝一切有损于学校和教育形象的言行,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稳定。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学校,取消其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是省市级“规范化学校”和“济南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先进学校”的取消其先进称号,是初中学校的减少或取消其指标生分配数额,是第一批次录取学校的取消其下年度第一批次录取学校资格,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强化廉政意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以对社会、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严密组织考试和录取工作。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廉洁自律,对借工作之便违犯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进一步树立和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

  市教育局监督电话为(0531)86059524.纪委监察室:86059532.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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