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1)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批准的市外在沪企业在沪工作人员的子女;
(2)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子女;
(3)父母一方现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上述考生入学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