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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表

2006-3-19 0:0

项目

编号

考生条件

对象

证明单位

加分幅度

先进奖励

1

最后学年评为上海市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员

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上海市教委

8分计入录取总分

2

外省、直辖市的初中毕业生最后学年评为省、直辖市级三好学生

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就读学校所在省、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8分计入录取总分

3

最后学年评为上海市的区(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员

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5分计入录取总分

政策性照顾

4

烈士子女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民政部门

20分录取

5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考生

部队师级以上单位

20分录取

6

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子女符合回沪入户条件,从外省市初中毕业后来沪报考

应届初中

毕业生

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

12分录取

7

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等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人民警察等子女、现役军队飞行员的子女

考生

部队师级以上单位

省市级公安局

10分录取

8

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侨务部门

8分录取

9

少数民族学生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民族事务部门

8分录取

10

台湾省籍学生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台办

8分录取

11

来本市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的随归子女和持一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在语言适应期3年以内的学生

考生

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8分录取

  注:1、“政性策照顾”降分项目不可累加,

  2、体育、文艺特长生的录取,按市教委2006年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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