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录取
3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工作中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议事原则。
34、录取新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35、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等学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36、高等学校招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进行。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投档要求的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7、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各县招办应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8、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我省高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按适当比例确定全省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39、录取工作7月上旬开始,共分六批进行。提前批为军事(国防生)、公安、航海类专业;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浙江工商大学人民武装学院、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等在该批同时进行。第一批为全国重点大学、进入“211工程”建设的大学和经批准列入该批录取院校的本科专业。第二批为一般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专业。第三批为“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本科专业。第四批为普通高等学校的专科专业和本科院校的高职专业。第五批为高职、民办专科专业。
40、录取投档办法:第一、二志愿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依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二志愿按缺额计划数)的120%以内提供电子档案,其中第一志愿的投档比例可由高等学校在招生计划数的100%至120%之间自行确定;第一、二志愿生源不足时,参考志愿或补报志愿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缺额计划数的100%提供电子档案。
41、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等学校,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代为录取。
42、高等学校在录取新生时要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
部分省属高等学校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可用少量计划录取二志愿高分考生,分数级差标准由高校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43、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44、高等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45、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国家和省关于残疾考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等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一项。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①省赛区竞赛
(a)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浙江赛区);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浙江赛区);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②全国决赛
(a)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招委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体育类考生不享受此项。
(7)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高等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一项。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48、同时符合第46条、第47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凡符合第46条、第47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分值。
49、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0、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向报名点提供获加分证书的最后截止时间为6月7日。此后获得的证书不再享受加分照顾。
51、报考海洋运输、地质勘探、农林渔等毕业后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的专业的考生,在生源不足时,在补报志愿前可以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提供档案。
监狱管理类专业可规定适当比例,在按其隶属关系面向监狱、劳教单位招生时,可适当降分。
52、经补报志愿后生源仍不足的高等学校,由其提出申请,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可适当降分。其中提前批、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最大降分幅度为10分,第三批、第五批可降至下一条分数线。降分投档时,提前批至第四批按每5分一档,第五批按每10分一档的降分流程进行操作。
53、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投档,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线以下20分以内、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批次分数线以上还完不成的,组织补报志愿,补报后仍完不成则与非定向院校一样降分。
54、对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班复检合格而未被空军飞行学院录取的考生,可在组档线以上适当降分投档,由当地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审查录取。
55、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省教育考试院,经核准备案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单,并加盖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56、被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57、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日之内传报省教育考试院。
58、单独组织招生考试以及接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25日之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单考及保送生招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59、为了保证新生的质量,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报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备案。
60、录取工作具体事宜按《浙江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