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考试语种:汉语言、维语言、哈语言、蒙语言、柯语言。各语种的考试科目按文、理两大类设置。文科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理科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汉语)、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
16、汉语言考试采用全国统一试题。其中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各外语科均含听力考试内容,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不再对报考外语院校及专业的考生组织外语口试。
17、维语言、哈语言、柯语言的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采用全国统一试题;语文科目由我区命题;汉语科目采用教育部“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即“民族汉考”(简称MHK)试题结构模式。蒙语言汉语科目采用“民族汉考”(简称MHK)试题结构模式,其它科目采用全国统一试题。汉语科目含听力考试内容。参加维、哈、柯语言考试的考生如被录取,按学校规定的语言授课。
18、少数民族实验班的考生,数学、理科综合科目一律用汉语言试卷并用汉语答题;语文用本试卷语种答题;汉语科目用汉语答题。英语科目由我区命题,成绩不计入高考总成绩,仅供高校录取时参考;凡报考民考汉计划的“实验班”考生必须参加我区命题的英语科目考试。
19、全国统考(含我区命题)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地、州、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成立由招生考试机构、保密、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卷的安全保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保密室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许设立考区。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同时报当地招生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20、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北京时间)
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为6月7日-9日。
| 日 期 |
上午 |
科目 |
下午 |
科目 |
| 6月7日 |
9:00—11:30 |
语 文 |
15:00—17:00 |
数学 |
| 6月8日 |
9:00—11:30 |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
15:00—17:00 |
外语/汉语 |
| 6月9日 |
9:00—11:30 |
蒙 语文 |
15:00—17:00 |
实验班英语 |
21、考区管理:各地、州、市一般只设一至三个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批准的考区。各考区负责人员名单要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各地政府主管领导是本地区高考第一负责人。考区下设考点,考点下设考场,实行分级管理。中学有承担考点的义务。各地、州、市要加强领导,严格按有关规定强化管理,严格监督。考场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考场内的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各地、州、市对发生的违纪作弊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上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要净化考场环境,在考场周围百米内严禁非工作人员停留;开考后实行全封闭。
高考期间,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派出巡视组外,还要从各地、州、市招委会、教育局抽调熟悉招生政策和业务的负责同志到其它地、州、市交叉巡视。
高考期间,实行考风考纪违纪上报制度。重大问题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情,否则将追究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22、试卷拉运工作:试卷由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按规定派专人(包括公安或武警在内不少于4人)负责,专车运送。严禁非押运人员随车和捎带与考试无关的所有物品。安全保卫、保密等要求按国家和自治区招生考试试(答)卷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23、体育专业测试: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做好2006年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05]36号)执行。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6]1号)。
24、艺术专业测试: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做好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05]31号)执行。
艺术特长生招生严格执行《关于转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招委[2005]30号)。
25、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新疆军区政治部下发的通知执行。
26、公安院校招生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等工作按教育部、公安部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下发的通知执行。
27、评卷工作。自治区普通高校有责任承担普通高考评卷工作任务,高校及中学教师有承担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义务。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建立评卷委员会,统一领导评卷工作。评卷工作在评卷点集中封闭进行。评卷点应具备学科门类齐全、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管理水平高、答卷保管室符合保密要求等条件。评卷点要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并建立比较稳定的评卷教师骨干队伍。评卷教师由评卷委员会从高校和高中骨干教师中选聘,高中教师所占比例应达到40%.各地、州、市和有关高校招生委员会应加强对评卷教师的培训和教育,并指定带队人员负责对本地、本单位评卷教师的管理。评卷期间自治区评卷委员会派出巡视人员对评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 招生章程
28、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29、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由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高等学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应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高等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要求寄送招生章程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30、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考生填报志愿前,各地招办及有关中学要指导考生认真阅读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编印的高校招生章程,了解其中内容。若因考生不了解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而影响录取结果,后果由考生自负。
七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31、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32、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33、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34、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网上管理系统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5、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拟安排的跨自治区招生计划,应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36、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通过《新疆招生与考试》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7、自治区属高等学校划出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用于照顾录取南疆三地州及贫困县的汉语言考生和国贫、区贫县的民语言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