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校车事件频发的问题,省公安厅、教育厅、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办法从今天起施行。
办法规定,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外地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