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学校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老师体罚或侮辱学生将犯法。
8月1日起,辽宁省第一部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行为的法规《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开始施行。鞍山市教育局相关人士表示,届时将按照《条例》执行。
校门前“顽疾”有人管
治安隐患、交通混乱、商贩骚扰、网吧诱惑,从8月1日起,学校应对危害学生安全的这四大顽症直接负责,不用再“请”有关部门配合。
另外,外来人员进出学校登记、上下学高峰时期交警应在学校门前维持秩序、学生宿舍坚持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学校不得租用民宅作为学生宿舍,这些制度也在立法中得以确认。
学校建学生心理档案
学生的心理健康也作为重点内容写入地方立法中。《条例》中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校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障碍,防止和减少学生各类事故的发生。
立法鼓励学校上保险
《条例》鼓励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由政府或民办学校举办者予以保障,并以学校为单位支付。提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愿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出现重大事故校长撤职
《条例》规定,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如果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员将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民办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等院校、幼儿园和成人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也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北国网-北方晨报·李东吉